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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资源研究的深层思考
□ nei2 发表于 2007-1-27 23:37:00

厉新建 张辉 秦宇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旅游管理学院,北京 100024)

[摘要]文章在简要回顾关于旅游资源研究进展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旅游资源定义进行了批判,从一个新的视角提出了旅游资源与旅游吸引物之间的区别以及这种区别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旅游  旅游资源  旅游经济 旅游吸引物

 

Deeply Thoughts on the Research of Tourist Attraction

LI Xin-jian   ZHANG Hui    QIN Yu

School of Tourism Management, Beijing Second Foreign Language University, Beijing, 100024

[Abstract]Based on a brief review of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resource research, the paper remarks on the definitions of tourism resource. Then, the paper differentiates the definition of tourism resource and tourist attraction from a new angle of view and tells the readers which is the ultimately significative thing about the differentiation.

[key words]tourism; tourism resource; tourism industry; tourist attraction;

 

在扩大内需的政策中,旅游产业的发展正受到越来越强烈地关注,并且已经被政府列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实践的发展需要理论的有效支持。实际上,在各地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由于理论上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已经使发展旅游产业的实践活动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旅游资源开发中的“泛资源论”和“唯资源论”、旅游资源与旅游产品不分、旅游资源究竟是不是可以创造、旅游资源是不是可以移动等等。因此,加强对旅游资源相关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已经是实践的迫切需要,本文将选取其中的一个视角进行探讨。[i]

 

一、旅游资源[ii]理论研究的进展简述

作为旅游经济学与旅游地理学的基本概念,旅游资源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事实上,不仅我国旅游理论界对有关的概念没有统一,近几年来,国外的旅游研究也是在缺乏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概念共识的情况下进行的(申葆嘉,1996)。尽管如此,相关的研究却从没停止过。

陈健昌、保继刚(1988)提出从旅游者的行为规律出发进行资源评价和开发。指出旅游资源评价是为大众旅游服务的,评价结果应当与旅游者对旅游资源的选择相吻合。此外还归纳出旅游资源个体之间正负两种近邻效应。楚义芳(1992)有类似观点。王衍用(1993;1999)更是将这种效应发展成为“阴影区理论”,并用于指导孟子故里——邹城的旅游开发。张正国(1999)提出在旅游资源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厉新建、张蕾(1999)提出从自身优势、综合优势、比较优势等三个方面来认识所谓的旅游资源优势。保继刚(1991)还研究了旅游者空间行为规律在宾馆选址中的意义。

保继刚、唐新民(1988)指出要以旅游资源为基础,认真研究一个地区的区位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背景,从而拟定区域旅游发展战略。

陈传康、刘振礼(1990)从旅游资源的定义的角度指出:在阐述旅游资源的概念时不应该强调须产生经济价值或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保继刚(1992)指出在旅游市场由买方市场转向卖方市场时,旅游开发不仅要从资源的供给方面进行研究,更要从旅游研究的需求方面考虑问题,从区域经济和建立我国完整的旅游地域系统的角度综合研究;加强旅游者行为规律的研究,使资源开发能有的放矢,避免一厢情愿的“专家”、“领导”决策失误。刘德谦(1995)也指出旅游开发必须将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作为考虑的核心。

李涛(1993)认为旅游资源不可移动性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举例论证了移动某些旅游资源已构成旅游产品开发的有效手段,从而得出旅游者与旅游资源的双向吸引模式。刘振礼(1994)从旅游定义和“移动”的多样性与李涛展开商榷,重申了“在旅游活动中,基本上是旅游者移动来就旅游资源,旅游资源并不移动”的观点。商榷文章最后总结:在我国当前旅游业中盲目模仿之风盛行之际,如果再在理论上倡导旅游资源的移动性,提出“双向吸引模式”会对这种盲目性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许春晓(1995;1996)探讨了旅游资源非优区突变与适度开发的问题。

尹泽生、宋关福(1995)研究了区域旅游资源的类型特征、数据采集;旅游资源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的延伸问题。强调指出旅游资源开发环境评价与旅游资源评价、旅游资源个体与旅游资源系统之间的差别。

杨振之(1997)本着完善理论,以有效指导旅游资源开发实践的良好愿望,试图建立一个包括客源市场、旅游地资源、旅游服务及旅游服务设施的旅游资源系统,并重新定义了“旅游资源”的概念:由旅游地资源、旅游服务及其设施、旅游客源市场三大要素构成的相互吸引、相互制约的有机系统,是有关这三大要素相互间吸引向性的总和。林红(1998)对于将客源市场和旅游服务及服务设施划归旅游资源系统的观念从系统论的角度提出与杨振之商榷。

张凌云(1999)[iii]在对以往的相关旅游资源定义分类组合的基础上,经过分析并强调指出:两个旅游地的竞争实质上是旅游产品而不是旅游资源之间的竞争;旅游资源开发中的“泛资源论”与“唯资源论”是错误的,并且构造出了门槛范围与门槛人口的计量模型。

张英明(1999)提出所谓的“旅游资源可创新理论”;叶伯平(1999)指出:对旅游资源宜从社会宏观角度作广义理解,除直接作用于旅游者的吸引物这类核心资源外,还应该包括一切可为旅游活动正常运行提供满足需要的各种条件和因素。

李海瑞(1995)、宋家增(1995)、申葆嘉(1995)等人提出旅游资源不等于旅游产品的观念[iv]。

孟鸿雁(1995)提出“地域原生旅游资源”的概念;卢云亭(1995)提出“旅游产业资源”的概念;刘德谦(1995)提出“地理资源(或原有的目的物资源)”的概念[v];但是没有见到进一步的详细资料。

 

二、旅游资源与旅游吸引物的辨别

1.“旅游资源是旅游吸引物和旅游产品的交集”?

就旅游资源的定义问题研究而言,张凌云(1999)作了很有见地的总结。张凌云为了区分旅游资源与旅游吸引物这两个概念,首先将流行的旅游资源定义[vi]归纳为三类观点;并对观点一和观点三进行了批判,认同了“旅游资源是旅游吸引物与旅游产品的交集”的观点。

观点一:旅游资源等于旅游吸引物;

观点二:旅游资源是旅游吸引物与旅游产品的交集;

观点三:旅游资源是旅游吸引物与旅游产品的并集。

“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基本上已经是理论界的共识,但还有一点要引起注意的是,旅游吸引物与旅游产品属非同一层次的集合概念,在初始层面上,两者不存在相交的逻辑关系。旅游吸引物与旅游产品发生重合形成交集的前提是对参观游览该吸引物的旅游者收费,在分析的视角上,此时的旅游吸引物已转变成为低附加值的初级旅游产品。

2.亲友是不是探亲访友游的旅游吸引物?

理论研究往往约定俗成地认定旅游吸引物的吸引力必须有一定的范围,如果没有这种范围的界定(比如将吸引范围缩小到只对单个旅游者有吸引力),那么旅游吸引物的范畴就会被无限扩大,理论研究就无法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因此单个的人(除了公众人物)不能称为旅游吸引物,自然就不必考虑其成为“旅游资源”的可能性。其次,在理论上,探亲访友与探亲访友游是有区别的,单纯意义上的探亲访友者是不能被称为旅游者的,探亲访友之所以被纳入旅游研究范畴是因为他参与了旅游活动,只是出于统计上的可操作性而没有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最后,旅行与旅游是不可等量齐观的,人的移动动机是复合而非单一的,所以确定什么是旅游吸引物时必须抓住现象的根本。在探亲访友游这类旅游活动中,旅游吸引物是亲友所在地与访友者居住地相异的自然、社会因素或其它因素。

3.区别旅游吸引物和旅游资源的根本是什么?

在以往的理论研究中普遍将能不能被开发成旅游产品,能不能被旅游企业利用作为区别旅游吸引物和旅游资源的根本标准。但问题是,比如海景没有被开发商开发成旅游产品[vii],但是确实是因为海景这一旅游吸引物的存在,导致了该地旅游企业的出现,或者给该地的旅游企业带来了客源带来了效益,此时,海景到底是旅游吸引物还是旅游资源呢?而这种状况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并不少见:北京的天安门广场、上海的外滩、伦敦的皇家卫队换岗仪式等等。Douglas Pearce曾指出:不可否认,一些旅游者到巴黎是为了参观罗浮宫、艾菲尔铁塔,但更多的人是为了体验这一著名都市的氛围和文化精神气质。

4、现行旅游资源定义的批判

从逻辑上看,一个新的定义应该用其它确定的定义来阐释描述,但是在大多有关旅游资源的定义中都含有旅游业和旅游产品两个尚未有定论的概念。鉴于旅游业的范围界定的模糊性,定义所说的“效益”的考察范围也是模糊的——究竟是指给旅行社带来效益还是给旅游交通业或者饭店业或仅仅指旅游景点(企业)带来效益?是指给甲旅行社还是给乙旅行社带来效益[viii]?因此定义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只是我们大家都对此熟视无睹罢了。

再次,假设旅游产品是一个有确切定义的概念,关于旅游资源的定义也值得怀疑,因为旅游产品是一个预期的概念——旅游产品只有当旅游者消费时才进行生产。既然旅游产品是一个预期概念,预期就意味着不确定性——赢利与否的不确定性,旅游资源的认定也就必然是滞后的,这种滞后性使得旅游资源的概念没有了实践意义。也就是说,人们没法事先确定哪些是旅游资源,哪些不是旅游资源,因而对旅游地的开发没有什么实际的指导作用。

最后,从旅游资源定义本身来看。在本意上,旅游资源就是旅游吸引物,只是后来的学者又引经据典地从“资源”的定义出发来界定旅游资源,从而使“旅游资源” 名词这个外壳产生了不同的含义,造成了所谓的定义之争。《市场评价》一文对“旅游资源”概念的组合归纳说明: “旅游资源”的定义基本上没有取得突破性进步,只是采用不同的文字表述而已(包括《市场评价》)。

我们认为,在观点二的各定义中,学者们将旅游吸引物作为一个客观存在与对旅游吸引物的价值评价混淆起来了。旅游吸引物能不能被旅游业所利用,能不能被开发成旅游产品,能不能产生效益是对旅游吸引物这一客观存在的开发利用问题。对旅游吸引物的开发利用涉及的是旅游企业的市场分析、市场开拓、产品开发可行性分析、产品经营等能力的问题,此时问题的主体已经不再是旅游吸引物而是旅游企业了,因此这些问题不在旅游吸引物的本质[ix]之研究范畴内。有鉴于此,在开发利用之前,我们可以用旅游吸引物的概念,开发利用之后可以用旅游产品的概念[x]。也就是说,在旅游吸引物与旅游产品这两个概念间没有必要再存在“旅游资源”这个概念[xi]——就比如,在棉纺织行业中,棉花是生产棉纱的原材料,棉纱是以棉花为原材料的纺织产品,在棉花与棉纱之间没有必要存在另一个概念来定义有利用价值和没利用价值的棉花,最多是按质地优劣分等级而已。

在观点三中学者们将劳务也算作旅游吸引物。这是不妥的。虽然客观上存在某些特殊的劳务(比如“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式的服务项目)是吸引旅游者的目的物,但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劳务只是旅游者完成旅游活动的辅助因素。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旅游地的整体吸引力的角度来理解。旅游吸引物产生的是吸引旅游者从客源地到目的地的直接的基本吸引力,而旅游地的其他设施及服务作为辅助吸引力的依托与旅游吸引物共同构成旅游地的整体吸引力。两地旅游吸引物存在替代关系时,服务质量优劣、设施完善程度、交通便捷程度将会对旅游者的旅游地选择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交通、旅游设施及服务构成整体吸引力的一部分,但这些是辅助而非基本吸引因素,所以它们不构成旅游吸引物。

有的学者甚至将旅游者、旅游设施、旅游服务也划入“旅游资源”的体系中。旅游者成为“旅游资源”似乎也有可能,比如说每年伊斯兰教的麦加朝觐。朝觐的伊斯兰教徒的流动形成宗教旅游,而另外有许多非教徒旅游者也选择这个时间到麦加旅游,似乎此时朝觐的教徒作为旅游者成了“旅游资源”,而其实,此时吸引非宗教旅游者前来麦加旅游的并不是教徒,而是教徒聚集朝觐这项宗教活动,因而旅游吸引物是众多伊斯兰教徒的朝觐事件——国外研究中常提及的“事件吸引物”。关于将旅游设施、旅游服务能否归入旅游吸引物的问题,国外学者已有论述。Edward Inskeep(1991)曾经指出,那些设计优良、有历史意义、与众不同的饭店可作为旅游吸引物,不过此时它是以历史建筑而不再是以饭店的“身份”成为旅游吸引物的。此外还有诸如密西西比河上19世纪蒸汽船之旅、撒哈拉沙漠的骆驼之旅等,此时成为旅游吸引物的也已经不是交通工具本身了[xii]。

三、定义、区别、规范化和问题的根本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l     作为对一事物之所以区别与另一事物的客观本质属性的描述,概念本身最好不要含有价值评价。

l     因为价值评价的滞后性与评价范围的模糊性,传统意义上附加了价值评价的旅游资源概念基本没有什么实践意义。

l     旅游活动是旅游经济活动的前提,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吸引物是旅游经济活动的凭借主体,所以对旅游吸引物的定义最好能从根本上即旅游者的角度来界定。

l     旅游者的移动动机是复合的,旅游地的吸引力不是单一的,所以考察旅游吸引物也要把握根本即旅游地的基本吸引力。

l     旅游吸引物的认定不应以是不是已成为旅游产品或被组合进旅游产品为标准。

l     旅游地提供的旅游产品是一个集合概念,所以除了直接利用旅游吸引物形成的旅游产品外,还必须有其他的要素投入,我们可赋予这些要素以“旅游地资源”的名称。

 

鉴于此,我们定义:旅游吸引物是指对旅游者具有基本吸引作用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其它任何因素。是这些具有基本吸引作用的因素使移动中的人成为了旅游者。

旅游地资源是指旅游目的地用于发展旅游业所必须的基础资源,旅游吸引物只是旅游地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拥有旅游吸引物只是发展旅游业的条件之一,旅游地的发展还必须依赖于除旅游吸引物之外的更多的资源禀赋。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大旅游”的深刻意义:旅游产业同时需要景观资源和其它支撑。只有树立了这样的观念,才能解决那种普遍的错误思维——仿佛只要开发了“旅游资源”,当地的旅游产业发展就春风化雨了。

区分旅游吸引物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地开发。旅游吸引物的开发是指:1.将分散的、原生的吸引因素进行组合、加工、宣传等处理;2.创造一些非原生的吸引因素并加以宣传,使之能被旅游者直接消费或能被组合到旅游产品中去。旅游产品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为满足其旅游需求而消费的产品。因此,旅游产品开发是指各旅游企业为了满足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旅游消费而进行的供给创新活动。旅游地的开发是指除了旅游企业的创建和旅游吸引物的开发建设外,基于旅游者将整个旅游地作为一个总体旅游产品的理解,还应包括相互之间的协调,因此,旅游地的开发很大程度上是指旅游地的发展规划。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旅游的社会资源、经济资源、专用资源——旅游吸引物等多种资源。

基本概念的规范化与问题的根本。对于旅游研究中的基本概念界定不统一的状况,陶汉军、杜江、张辉、张广瑞(1997)等学者都曾提及[i]。张广瑞(1997)指出,国外一些旅游专家已经开始致力于旅游概念的规范化研究,在英文国家已经先后出版发行了多部重要的旅游辞典。在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基本还是空白,这对旅游理论的研究和旅游实践都是十分不利的。旅游概念、旅游术语的规范化工作要尽快由有关组织(比如旅游院校协作会、中国旅游学会)着手进行。但是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问题的根本恐怕还是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市场化进程,使旅游吸引物、旅游产品、旅游地的开发建设能够真正本着成本——收益分析的原则去进行。如果在旅游产业的发展中能保证可行性分析的科学性客观性,很多问题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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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厉新建(1973—),男,浙江人,讲师,主要从事旅游经济理论研究与教学工作;张辉(1957—),男,山东人,教授,中国旅游学院旅游管理学院院长, 主要研究旅游发展战略等。秦宇(1973—),男,云南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旅游经济及饭店竞争战略等。

[ii]为了尊重理论研究的实际状况,在这里暂且沿用“旅游资源”的提法,但这并不表示作者赞同在该意义上使用该术语。

[iii]详见“市场评价:旅游资源新的价值观”(以下简称“市场评价”),《旅游学刊》,1999,14(2)

[iv] 参见“旅游发展规划研讨会主要发言和论文摘要”《旅游学刊》1995.10(2)

[v] 参见“旅游发展规划研讨会主要发言和论文摘要”《旅游学刊》1995.10(2)

[vi] 共列举了15条有关定义。参见“市场评价:旅游资源新的价值观”(以下简称“市场评价”),《旅游学刊》,1999,14(2)

[vii] 比如:作为吸引物本身不存在收门票问题,甚至可以极端地设想该吸引物没有被列入旅行社产品中。

[viii] 同一旅游吸引物会给不同的旅行社带来不同的效益,包括正效益与负效益的区别。

[ix] 旅游吸引物的本质是促使社会中的人产生旅游活动,而对旅游吸引物的开发利用是旅游经济活动。旅游活动的产生是旅游经济活动得以产生的前提。

[x] 旅游产品是一个集合概念,类似于化学中的混合物,而不是化合物。此时的旅游吸引物已经成为旅游产品集合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将它称为景观产品。

[xi] 在国外旅游研究中有“tourism resource”与  “tourist resource” ,但两者含义是不同的。

[xii] 此时这些活动已经不是普遍意义上的旅行,而是在获得一种体验。


 
来源:旅游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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