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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需要新理念——旅游规划三议
liudeqian 发表于 2006-2-18 3:43:00

摘要: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了我国旅游规划工作能够沿着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前进,旅游规划的编制迫切需要理念的创新。本文从“新理念是发展的需要”、“ 进步带来的挑战”、“ 旅游概念是旅游规划的核心”三个层面,以层层推进的方式,着重阐述了应对挑战寻求突破的学术基础,并进而阐释了作者本人有关“概念性旅游规划”的创新性理论。

关键词:旅游规划;创新;概念性旅游规划;原则和方法


新理念是发展的需要

一、历史的机遇\n近20年,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中,全国各地的旅游规划工作不仅得到了长足的进步,而且,旅游规划也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建树。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在迎来它崭新的历史机遇,因此,旅游规划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地位,也就越来越突出。


如果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来考虑,我们的旅游规划也同样地正在迎来它崭新的历史机遇。但是,在历史机遇面前,旅游规划所面临的课题却很多很多,而且又是各种各样的 。这里,笔者想要跟大家一起交流的,只是现阶段我国旅游规划发展中让人不得不注目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我们的旅游规划是不是需要理念的创新。


1999年3月29日,在经过认真准备之后,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22日,又颁布了《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时办法》。两个办法一经推出,便迅速在旅游学界、旅游业界、旅游主管部门引起了热烈的反映。尽管对此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但是,我个人仍然觉得,这仍是一个旅游发展与旅游规划良性互动的极好机遇,仍是一个旅游规划迈向科学化 、法制化 、规范化时不得不选择的重要进程。


应该指出的是,在科学、法制、规范的前进道路上,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已经走在了前头。早在1984年,我国国务院便正式颁布了我国的《城市规划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面向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的第一个基本法规;不久,继1989年全国人大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正式立法之后,1990年,建设部又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4年,又进而颁布和实施了有关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办法……,——所有这些,不仅为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成熟。更值得一提的是,在以上一系列的法规中,对有关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文本、实施细则、图则等的分级分类安排,以及一系列指标体系的确立,都从而保证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得以顺利地沿着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前进。而这所有的一切,都成了此前我国旅游规划编制时,最可靠、最有价值的依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依据,或者有关的借鉴,才使得旅游规划的编制在我国成为了可能。更不得不提出的是,在我国,基于城市规划发展起来的区域规划,同样地,也为旅游规划的编制作出了不少成功的范例。早在上世纪的50年代,我国的区域规划工作就有了相当的基础,在它的成长过程中,风景名胜地的规划就曾经是区域规划的一个突出的类型。


追溯我国旅游规划工作近20年的历史,不难发现,我们的旅游规划确实不仅仅脱胎于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而且至今仍然保留着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许多很有价值的精髓;同时,熟悉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师和正在成长的旅游规划工作者,都正在以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宝贵经验不断地丰富着旅游规划的技巧。然而,如就近20年我国旅游规划编制的实践来考察,也不难发现,适应旅游新发展的旅游规划,与传统的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如传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仍然有着诸多的不同。这种不同,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所有规划师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如用著名的《马丘比宪章》的理念来思考,则规划中的每一个区域,都应当制定出适合自己特点的标准和开发的方针。因此,在编制旅游规划时,就不能不正视旅游行为的社会特征、旅游产业的经济特征、旅游者行为的心理特征,以及旅游产品的非移动性、非储藏性等等特征。正是基于对于这些特征的考虑,如果我们的旅游规划没有自己的特征,而只满足于照搬照抄传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模式,照搬照抄传统的城市规划模式,这样的途径是否继续可行或永远可行,也就有再加斟酌的必要了。


二、发展的课题\n人类的旅游活动,虽然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但是,现代的大众旅游,却是上个世纪50年代之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就我国而言,旅游业得到实质性发展,也不过20年的历史。尽管今天的旅游活动,人们仍然在追求着交流、体验,感悟着历史、自然,享受着闲适、美感,寻找着新奇、挑战,……。但是,社会在发展,今天人类的旅游活动,既已跨过了少数人专有的时代;中国的旅游业,也正在摆脱计划经济的安排。无论就全球的现状来看,还是就我国的趋势而言,旅游,已成为当代人们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现代消费的重要组成;而提供给旅游者的服务(包括旅游目的地的服务和相关设施,包括旅游行进中的服务和相关设施),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不仅世界旅游理事会(WTTO)已经确认,旅游业是全球最大的产业;而且我国各级政府也已普遍认为,旅游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在我们满怀憧憬迎来新世纪的之时,中国旅游业又迎来了它阔步发展的新机遇。


  为了实现世界旅游大国的目标,为了旅游业真正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产业,中国的旅游规划必须迈出新步伐。在当前旅游规划呼唤法制化、规范化的时候,我们不能再亦步亦趋了。我们的旅游发展,需要创新。


创新,首先就要有新理念。不仅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新理念,我们的旅游规划首先更需要新理念。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课题。


进步带来的的挑战

一、进步的轨迹


人类有关规划建设的学问,是伴随着人类的成长而不断演变并成熟起来的。产业革命导致的全球城市化的走向,使城市规划逐渐形成为了独立的学科,不仅逐渐出现了早期黄金时代的科学架构(城市规划理论、城市规划实践、城市规划立法的三个主要部分),而且,进入20世纪的中叶后,更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建筑学家(建筑师)、社会学家、地理学家、生态学家、经济学家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的不断注目,并进而在互相补充的基础上,把它推向了新的高峰。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通过的《雅典宪章》(旧译《都市计划大纲》),就是进入成熟期时的一个影响极为深广的有关城市规划的具有总结高度的理论性的和方法性的重要文献。它不仅概括了城市所具有的居住、工作、游憩、交通的功能,而且,还就已经发现的城市状况的缺点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又尤其强调了四大功能的相互协调和阶段实施的功能平衡。其后1977年的《马丘比宪章》,更在讨论20世纪3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对《雅典宪章》进行了补充。尤其值得提出的是,《马丘比宪章》特别强调了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动向过程,特别强调了区域和城市的特点,以防止照搬照抄来自不同条件和不同文化背景的解决方案。这些有关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共识,无疑地,都是这一学科更加成熟和日臻发展的标志。


我国的现代城市规划,起步于20世纪50 年代,那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新时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城市规划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恢复和发展,并为我国一大批城镇的改造和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本文第一节所述的1984、1989、1990、1994等年的法制建设,更为促进我国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工作的飞跃,增添了无比的动力。


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一般都包含着两个规划阶段:一是总体规划阶段 ,二是详细规划阶段。在总体规划时,一般都包括了以下十来个内容:A、论证该市的发展根据,确定其性质和发展方向;B、选择该市的用地,确定其布局和功能分区;C、制定该市的道路和交通规划;D、制定该市的给排水和电、热、气、邮等公用工程规划;E、制定该市的公共活动中心和公共建筑布局方案;F、制定该市的园林绿地系统规划;G、制定该市的郊区规划;H、制定旧城改造计划;I、确定近期建设范围并制定近期建设规划;J、在地震多发区内,还须制定该市的防震规划。同时,还须有与以上各项的诸多配合,包括K、对近期建设的总投资额的估算;L、对实施步骤的拟定等等。此外,还须有M、与以上内容配合的多种必需的图件。


城市详细规划,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近期建设的各项功能设施作出的具体布置,以期作为该市各项工程设计的依据。因此,城市详细规划理当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根据需要的不同,城市详细规划的范围,可以是近期的整片建设区域,有时也可以是城市的某一个特指的功能区。
因为各个功能区的功能差异,因此,如果就某一功能区的详细规划而论,其与别的功能区的详细规划也应该有着许许多多的不同。而对于一个新的城市而言,或对于某一个新区而言,其详细规划便是各个功能区详细规划的总和(或者经过精练后的总和)。至于与其配合的规划图件,其比例尺则较总体规划大得多,有时,还可以配之以鸟瞰图、局部透视图,乃至委托方要求的模型或沙盘。


由此,不难认识到,我们目前旅游规划的编制,的的确确是取法于城市规划或脱胎于城市规划的。

二、第一类挑战


但是,人类的旅游需求却有着自己的特性,它是旅游者对自己的常住地不满足的心理导致的向往异地的一种需求,如果原居住地能够通过常规性的区域规划或城市规划满足人们的这种需要,那么就没有再旅游的必要,甚至旅游活动也就可以停止了。因此可以看出,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存在的基础,就是地域的差异,所以,我们就不得不诉求于旅游目的地的个性,而目的地的个性,就需要旅游规划来彰显,来塑造,乃至来推广。甚至可以说,旅游规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张扬目的地的个性。要完成这样的重任,旅游规划首先就得理解这种个性,并且用相应的形式去反映这种个性,体现这种个性;没有个性的规划,不走个性化的道路,是难以完成这样的重任的。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第一个挑战——旅游需求的挑战,旅游社会学的挑战。。


如果从经济学的原理来考虑,城市是公共品(或称“公共物品”),全体公民都可以平等地享用它,因此它必须由政府来负责投入和管理。但是,旅游业是另外的一种产业,是一种谋求利润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它生产的产品也供应许多人使用,而且任何一个旅游者也无法把它携走,然而,它却必须由旅游者自己去购买,因此,旅游产品与作为“公共品”的城市是截然不同的。这里,旅游规划所需要完成的,不仅是设计出一系列能够获取利润的“旅游产品”,而且更要设计出专门生产这些“旅游产品”的“母机”。这个任务,显然与规划城市的原有任务大不相同。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第二个挑战——经济目标的挑战,微观经济学的挑战。


再就规划的具体运作而言。目前的现实是,由于委托方要求的差异,我国的旅游规划所表现出的多种多样,已经大大超过了城市规划的范畴。在旅游规划中,除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外,还有其他一些规划样式的存在。其中,尤为显著的,就有旅游发展目标规划、小地域景区景点规划、旅游项目开发规划、旅游市场拓展规划、旅游活动组织规划等等……。发展目标规划,其重心常常是经济目标的预测和相应措施的计划,这应该是经济师的工作;而小地域景区景点规划,常常更接近于园林设计的总体规划,其规划制定者的作用,或者更近于F.L.奥姆斯特德所称的“风景建筑师”;旅游市场拓展规划,规划的是市场的开拓与运营,实际上这是市场营销专家的专长;……很显然,这些规划工作既不同于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也不同于建筑设计;可是,它们不仅常常因为需要而以单体规划的形式出现,并且更常常必须混同在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中。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第三个挑战——规划内容的挑战,现代规划学的挑战。


如认真分析以上三个挑战产生的原由,就能发现,他们的症结所在,原来就是“旅游” 和“城市”的差异,“旅游区域”与一般区域的差异;如认真找寻应对以上三个挑战的办法,就能发现,人们并不陌生的“旅游”概念,实际上并非一个简单的概念,它实在是旅游规划的生命之所在。

三、第二类挑战


不仅旅游规划的编制要求,已向传统的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提出了挑战,其实,传统的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学科进步,也正在寻求着对原有理念、原有规范的突破。


按照不久前从未被人们怀疑过的认识,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还是别的区域规划,它们都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与具体化,都是国民经济计划(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在地域空间上的落实与延伸。很明显,这种认识或这样的定义,实际上所反映的,只是早年计划经济时代的现实。近些年,我国的城市规划也在不断地进步着,因此,上述城市规划的传统理念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质疑;而首先对它发起冲击的,就是在时代进步中成长起来的城市规划的年轻专家,他们认为,在当前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中,传统的对于城市规划的认识,已经遇到了“生死存亡的挑战”。


其实,就在我国《城市规划法》刚通过后的第三年(1992年),在有关规划工作的无锡会议上,人们就已经感觉出了这一点,而且也已经指出了这样的问题——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作为经济活动的载体,城市规划的运作也将日益趋向市场规律;因而,城市规划也就不完全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化了——而这却是《城市规划法》立法时未曾深入考虑的问题。


在近年的有关规划或城市规划的学术期刊上,这些不同的意见也越来越得到了表现的机会。有人认为,虽然《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法规对促进规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为规划的科学性、动态性、灵活性留下的空间却不大;有人认为,在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的过程中,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轴心的两段编制法,虽然为规划的编制提供了有法可依的便利,但是,却越来越难以对城市或区域的发展给以可以预见的把握;……因此,有人提出了“有限目标规划”,有人提出了“弹性型规划”,有人提出了“协商型规划”……。 在人们的讨论中,《马丘比宪章》提出的有关规划设计的重要见解也越来越受到规划师和研究者的重视,强调城市或区域与整个时代和社会的关联度的人多了;强调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过程的人多了;强调城市个性和区域的个性的人多了;强调城市规划个性和区域规划个性的人也多了。在这些探索性的主张中,讨论者大多倾向于对城市发展的动态把握,突出了对城市个性的重视,对时代特色的注目,因此他们更偏向于总体规划的前瞻性、方向性、灵活性、简要性的粗线条控制。


看来,我们的时代的进步,也正在孕育着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的新理念。


旅游概念是旅游规划的核心

一、寻求突破


继续前进,我们的道路在哪里?面对挑战,我们如何去迎接?


1、前面,在“第一类挑战”中,已经分析到,在我们把城市规划或区域规划的原则和手段用于旅游规划时,已经遇到了三个挑战(旅游需求的挑战、经济目标的挑战和规划内容的挑战);同时,我们又分析了这三个挑战产生的原因,并试图寻找着应对这三个挑战的办法。经过简单分析,已经可以看出,原来“旅游” 和“城市”的差异,“旅游区域”与一般区域的差异,已经成为我们当前不能不正视的问题。


因此,我们在考虑克服办法时,就不能不从旅游社会学、微观经济学、现代规划学中去发现旅游需求、旅游取向、旅游供给、旅游经营在现代市场运行中的关系,并从而在我们的规划理念和规划实际中,考虑进更多的正在涌现的经济、社会因素,在规划编制的三维空间安排中加进更丰富的时间流动;同时,我们也已经发现,要将旅游规划编制成功,其关键的关键又在于——对“旅游”活动的社会关联性,对“旅游”生产的经济关联性,对“旅游”目的地的差异性,对“旅游”需求的多变性,……有着实实在在的把握。因而,只有真正把握住了“旅游”概念,才能够找到解决办法。既然这个“旅游”概念是旅游规划生命之所在,因此也就应该成为我们工作的必然起点。我们的旅游规划应该也完全可以及早地认识这个新起点,并从而尽快地抓住这个新起点。


2、前面,从“第二类挑战”中,我们或许会产生一些相互矛盾的联想。一方面是,我们好不容易确定起来的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的体系,曾经为我国城市建设和区域发展作出了如此重大的贡献;另一方面是,为什么在市场经济到来时,我们的传统作法却招来了那么多的批评。但是,如果正视一下目前我国各地出现的“千城一面”的城市风格,那么,我们在感到震惊和遗憾之后,就不难找到为什么这么多的专家要呼吁规划中的早期理念,呼吁多一些城市个性、少一些刚性制约的原因。(而我们的旅游目的地,最致命的问题,就是没有个性的重复。)


如果对批评者的意见进行更深入的思量,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的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在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目前已经比较好地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而在“做什么”(尤其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为了实现我们的社会、经济目标,我们应该“做什么”)这个问题上,还留下了许多空白没有来得及回答。如果说我们的城市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大型板块,目前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有一些困难的话;那么,我们的旅游规划,却不能在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上留下空白。为了旅游业的继续发展,笔者认为,我们进行旅游规划的时候,不只需要懂得“怎么做”(在这方面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确是不可缺少的),但更重要的却是,我们不能不首先弄清楚,我们究竟是要“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


3、还应该注意的是,我们的旅游规划同样也与园林规划的有着千丝万缕的连系。不仅小地域的旅游规划得益于园林学,甚至无论大小的旅游规划,也或多或少地都借鉴了园林规划的理念和技能。这里不仅包括了园林布局方面的整体构思,同时还包括了园林地貌创作、园林建筑、园林工程的诸多技法的运用;而且,如从更宏观的范围来思考,还包含有国家公园、自然公园、城市公园以及皇家园林、私家园林有关理念的综合比较运用。


虽然园林建设有时也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部分,园林的地形设计需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取得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配合;但是园林规划在自己的的运行中,却自始至终有着自己的特征。尤其是园林总体设计时的园林布局、园林地貌创作等等,都有着相当成熟的自己独特的创作原则。如园林内容和艺术形式的选择,山岭和水体的位置与大体轮廓的确定,不同功能用地的划分与衔接,园林主景的位置与引导,都是根据园林的性质、主题、内容、选址进行了总体立意构思后的安排,都是在综合考虑了造景的各种有关因素,充分地利用了包括峰、峦、坡、谷、湖、潭、溪、瀑、以及阴、阳、云、雾等原有的地貌景观才创造出来的,这些工作不是城市规划或区域规划所能够完全包容的,更不是城市规划或区域规划所能替代的。园林规划师、园林设计师或风景建筑师的这种独立的个性,和他们对城市规划的原则和规范的遵循,以及他们与城市规划师、区域规划师的相互沟通和配合,不仅使园林规划设计这一学科得到了健康地成长,而且保证了一个个园林建设的成功。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旅游规划学科的成长应该是有重要借鉴意义的。


4、其实,就规划学本身而言,无论是规划的理念、规划的原理、规划的方法,都是在不断地发展的。20世纪50~60年代,在我国积极学习苏联和东欧规划模式,或在那以后一直沿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国外普遍流行的规划方法的时候,一种称为“结构规划”(如英国的structuralplanning)的规划方法却在60年代开始成熟起来。


作为“结构规划—局部规划”这一规划体系的第一部分,“结构规划”只着重于规划区域的总体控制;而将大量的具体规划任务留给“局部规划”去完成,并允许下一步的工作有更多的创造性和可变性。这种以地方规划机构负责编制的结构规划,通常连精确图件也不编制,但却十分强调规划的依据,强调社会经济影响因素的分析。基于继英国(1968年英国在《城乡规划法》中,以立法的形式,将原来的开发规划改为了以上的两个部分)之后,其他一些国家也纷纷根据本国自身特点采取的类似的做法(如新加坡的意向规划、荷兰的广义结构规划、法国的城市开发指导方案等),所以,有研究者认为,“结构规划”的出现,正是对城市规划越来越重视实现社会、经济目标的这一现代动向的反映。由此看来,旅游规划如果不完全照搬城市规划或区域规划的现成做法,也可以是符合规划学本身的规律的。


5、在讨论旅游规划创新的时候,在探索旅游规划的新理念的时候,笔者想在这里郑重提出“概念性旅游规划”的问题,来与朋友们、同志们一起研究。


笔者想,我们的旅游规划在编制时,是否可以考虑一个新的流程,即充分借助我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两段编制法,适当吸收海外越来越受关注的“结构规划—局部规划” 的创新性内涵,探索一个“概念性规划—后续规划”的运行流程。
这些年来,我国的旅游规划工作已经是成绩斐然了,旅游规划工作者的队伍也已经壮大起来了。但是,在大家真心交流时,许多卓有成绩的专家学者,仍然对自己不满意,仍然觉得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大家讨论比较多的,是旅游规划如何才能摆脱一般性规划的套路,如何才能具有“旅游”自己的特色,如何才能真正适应旅游发展的需要,如何才能作出真正的创新。为此,1993年4月,《旅游学刊》与北京旅游学会在京联合召开了“旅游规划理论与实践研讨会”;1994年4月,中国旅游协会区域旅游开发专业委员会等7单位又在广东汕头召开了“第四届全国区域旅游开发学术研讨会”;1995年11月,中国旅游未来研究会又与河南省旅游局、海南省旅游局等合作,在海南岛召开了“旅游发展规划研讨会”;……这些研讨会的发起者和参会专家的一致目标,都是希望通过广泛的研讨能够促进我国旅游规划工作的发展,能够对旅游规划新理念、新方法的形成有所帮助。在这几次的会议上,许多同志都表达了很好的意见。如,针对旅游规划缺乏关键性特征的问题,就有旅游主管方面的负责同志明确指出,旅游规划存在着的“旅游规划城市规划化”、“旅游主题空心化”、“目标市场简单化”、“开发项目雷同化”、“规划内容单一技术化”的问题,不仅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而且已经影响到旅游规划的声誉,影响到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孙大明、范家驹,1995);因此,有些研究者提出,应该在“旅游建设规划(包括总规和详规)”的前面,先有一个“旅游发展规划”,以期能就旅游目的地的开发目标、主题、项目、市场等等,拿出一个指导性的意见。由此可见,我国旅游规划工作对于“概念性旅游规划”的实质性需求,早已为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感觉到了,只是当时还没有人提出“概念性旅游规划”的名目来。

二、刍议概念性旅游规划?


笔者认为,由于旅游者对一般化、平庸化、模式化的旅游产品的无可通融地排斥,因而旅游产品的特异性、创新性、差别性就是不可或缺的了。那么,为了生产这些产品的旅游规划,也就不能不具创新性。前面笔者之所以要建议的将“概念性旅游规划”作为“概念性规划—后续规划” 这一旅游规划流程的第一个环节,就是为了用“概念性规划”饱含的创新理念,为我们往往偏于常规的“后续规划”奠定创新性的基础;就是为了用“概念性旅游规划”所强调的“旅游”概念,去解决目前不少旅游规划中中心思想缺位的现象。因此,概念性旅游规划应该是旅游规划中的新类别,同时也是规划技术上的一种新方法。


“概念性规划”(conceptualplanning)的用语,不是笔者的发明。但是笔者却一直未能读到这方面的专著;尽管又请他人帮助查阅了不少中外文资料,也仍未得到理想的收获。“概念性”一语,直接与建筑和规划科学联系起来,时间还不太久,如“概念性建筑”、“概念性土地利用规划”等,在建筑规划界的探索和运用,也是近年才有的事情。笔者推测,这些新类别、新方法所追求的境界,或者与早期“概念艺术”有着较为密切的可推导的联系。如据欧内斯特?伯登(Ernest Burden)的解释,建筑学中的“概念建筑”,所指的建筑设计或城市规划,不论是方案还是图形,均不着重实际建造的目的,因为它只是设计和规划的早期阶段的概念化构思;建筑学中的“概念建筑”,还指因为资金或其他原因不能被建造,或以设计为最终目的的设计;也指不受任何原则、纲领约束的纯研究或探讨性设计活动。而约翰?西蒙兹(John Ormsbee Simonds)在阐述景观设计学的“概念性规划”时,已经与实际运用结合起来了,不过他更强调的是在规划设计中的因素关联、构思、逻辑思辨、整合和再创新。


如就上世纪最后年代的这些总结和有关实例来看,概念性设计或概念性规划所指的,应该是不受或较少受到实际建设和建造条件限制的,不受或较少受到某些固有原则或纲领约束的,以研究、分析或探索为主要目标的建筑设计或规划;或者为了实现建筑或规划的某一目的、某一功能的,主要偏重于建筑或规划的某一个侧面(如布局、主体结构、乃至外观或某一关键性概念的)设计或规划;或者主要偏重于创新性的主体概念构思的建筑设计或规划。很显然,这是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创新性工作,或者是为了达到创新性目标的第一阶段的工作。
笔者认为,所谓“概念性旅游规划”,自当是旅游规划系列中的概念性规划。作为笔者建议的 “概念性规划—后续规划” 旅游规划流程的第一个环节,它的工作是否应该是——


放眼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以一种未来学的高度,根据被开发地的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条件的优劣机危(SWOT)的分析,从而提出的对规划地域的旅游开发和旅游发展的前瞻性策划。规划的要点,首先在于确定适应于该一规划地域的旅游发展的理念,和其核心产品(或项目系列)开发的时空安排,同时也可以包括产业发展的机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市场的开拓与运营的部署。因而,它实际上既是一种在理想状态下的对目的地开发发展的概念性(conceptual)的创新性构思,又是一种在规划地域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关于实现规划目标的总体规定;它既是下一步后续规划及建筑设计的纲领和思想指导,同时也不硬性要求后续的规划编制及建筑设计完全照搬此一构想。


概念性旅游规划与其他概念性规划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概念性规划的“概念”是无定指的,不仅包含规划范畴的各个种类,同时也可以偏于规划内容的某个侧面、某个层次;而概念性旅游规划,却已经有了“旅游”这个第一性的概念的限定。二者间的关系,无异于“马与白马”。因此,概念性旅游规划又可以对“旅游”概念的相关实际有更多的注目。


然而,概念性旅游规划的适应地域却仍是相当广泛的。对于新开发的旅游目的地(尤其是全新的第一次开发的旅游目的地),对于基础资料有欠完整的初拟开发地,对于在开发思想和开发目标方面尚未取得共识的旅游备用地,对于影响和制约因素较多而相互关系尚不十分确定的疑难目的地,以及对于需要除旧布新的原有旅游目的地等,更有着特殊的难以取代的意义和价值。


概念性旅游规划,更富于大区域的适应性。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如省、市、地等行政区域,这些年来我们已经编制过不少旅游总体规划,但是在成功之外,也常常留下了诸多遗憾——或者因为区域过大难以面面俱到,招来下面各地的意见纷纷;或者因为力图完美而锱铢必计,弄得规划事项轻重不分面目全非——其结果是,或者造成地方当局包袱过重,难以启动;或者遍地开花、近地重复,形成供需失衡。笔者认为,在编制这些大区域的总体规划时 ,最好能引入“概念性旅游规划”的理念,或者干脆改为编制“概念性旅游发展规划”,以期在具有前瞻性的整体目标中,突出重点、突出个性、突出创新,真正有利于对于该一地域旅游发展和旅游开发的总体控制,同时为后续规划的编制留有充分发挥创造力的空间。


概念性旅游规划,与一般性旅游总体规划不同,与旅游详细规划不同,也与概念性土地利用规划和概念性建筑设计不同;它比前二者更具有概念性的高度,比后二者更具有旅游专业的特征。


根据对有关资料的分析,基于对自己实践工作的总结,笔者认为,概念性旅游规划的标志——应该是在“旅游”概念的统领下,把握地域和时代的特点,努力实现以下的“四高”、“四宽”:


1、规划理念和总体构想更具充分的前瞻性;
2、理论基础和规划手段更重科学的探索性;
3、运行机制和结构组成更富有机的关联性;
4、资源配置和因素聚集更需整合的一致性;
5、中心概念对当前现实,允许留有相当的距离间隔度;
6、布局安排对土地环境,允许留有一定的可变适应度;
7、规划本身对实施细节的非约束性;
8、规划本身对时段限定的可模糊性。


可以看出,笔者这里所说的标志,显然是与传统旅游规划和别的规划相互比较而言的,上面所列的1~4点,就是所谓的“四高”;而5~8点,就是所谓的“四宽”。因此,对于概念性旅游规划,或者概念性旅游发展规划,笔者主张不要对它们只作字面上的分析和理解,更不要将它们与我们熟悉的用语勉强作出没有必要的比附。


当然了,如严格划分起来,概念性旅游规划和概念性旅游发展规划也有着层次的和包容面的区别。但要细作区分,还有待研究的深入,也还需要有更多的实践例证。

【补记】


一、据笔者所知,近年我国第一次把“概念性规划”引入旅游规划的,是2000年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杨开忠教授主持编制的《洛阳市旅游发展规划》。在该规划的几项主要成果中,就有一项是“七处重点景区概念性土地利用规划”(包括规划和概念性设计图等)。尽管在最后通过的“评审意见”中没有独立的对“概念性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价,但是据笔者的回忆,评审委员会在审议和讨论时,笔者本人和不少评委都对洛阳旅游规划的这一创新性的举措给以了很高的评价。


二、笔者个人的实践体会,是在2000~2001年主持编制《安阳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时候。2000年5月,安阳市委托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编制《安阳市旅游发展规划》时,也提出了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增加小区域的“概念性旅游规划”的要求。尽管笔者作为课题组长必须首先集中精力编制总体规划,不得不把这项工作分配给了三位年轻同志(两位硕士、一位博士),但是,对于此项探索性的工作也未敢放松,除了认真思考、查阅资料外,并在年轻同志动手之前提出了有关对“概念性旅游规划”的总体认识和编制要求(即本文中“刍议概念性旅游规划”一段文字的前身),以作为课题组的工作规范。由于合同规定三处概念性规划和另一些专题报告在这次规划成果中只是总体规划的辅助性文件,不参加评审,所以安阳市旅游规划中的概念性规划的编制,只能说是一种探索性的经历。


三、我国把概念性旅游规划作为单体规划的典型实例,是2002年浙江《长兴环太湖开发带概念规划》的编制。这次规划的编制是以国际招标咨询活动的形式进行的——受委托方,新加坡CXI.DAS公司、澳大利亚HRP集团、美国KOLL建筑咨询公司(及美国衍生国际工程顾问公司)、北京达沃斯景观规划设计院、美国AEPA建筑设计工程公司,在委托方(当地环太湖旅游开发办)《咨询文件》所规定的任务书的具体要求下,以约四个月的时间分别编制出《长兴环太湖开发带概念规划暨重点地区空间形态规划方案》,后经七人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彭德成、浙江省旅游局肖歌、清华大学郑光中、北京联合大学刘德谦、东南大学喻学才、北京国际财经研究中心李强、同济大学董鉴泓;郑光中任主任)的评审和不记名投票,结果美国AEPA建筑设计工程公司的《长兴环太湖开发带概念规划》因其概念性效果突出,创新性强,注重总体控制等优点,以绝对多数票被评选为选优方案。应该说,这是我国旅游规划界和国际规划专家在“概念性旅游规划”实践工作方面的一次对有关共识的有益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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